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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k粉迷晕被害人并拘禁 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用k粉迷晕被害人并拘禁

殷某因贷款与某信用联社理事长杨某(女)相识。2003年12月5日下午5时许,殷某与朱某(在逃)密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枪、刀、照相机和“K粉(氯安酮)”,到杨某住处将刚下班回家的杨某拦住,持枪、刀强行将杨挟持上轿车。途中,殷某和朱某强行给杨某灌服“K粉”,使其处于麻醉状态,并用衣服罩住她头部。到殷某事先租好的一处民房后,殷某把杨某摇醒,要求杨某帮他贷款200万元。为便于进一步控制杨某,殷某强行用照相机拍下杨的5张裸照,于当晚10时许将杨某送回家。

二、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判刑

(一)殷某绑架杨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其罪状特征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以暴力、胁迫待方法强行劫持他人后,以此向被绑架人的亲友等索取财物,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了他人,不论其是否勒索了财物,是否勒索到了财物,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案中,殷某绑架杨某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杨某帮助其贷得巨款的目的,而不是向杨某的亲友或殷某所在的单位等机构勒索财物,由于殷某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杨某,因此,殷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即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勒索财物,而是作为人质以实现其犯罪动机,达到某种犯罪要求。喻、刘二人在文中认为殷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就是认为殷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状。准确对此罪状的理解,关键是正确把握人质的含义。所谓人质,《新华字典》的解释是“为迫使对方履行诺言或接受某项条件而扣留或劫持的对方人员”,《中华辞海》的解释是“被一方强制扣留并以其生命作抵押迫使另一方接受某些条件的人”,从该二个解释来看,作为人质的目的均是为了使第三方接受条件或实现承诺,而本案中,殷某绑架杨某的目的是迫使杨某接受帮助他贷得巨款的条件,是直接向杨某提出条件并迫使杨某接受,不是针对杨某所在的金融机构及人员等第三方提出条件和迫使对方接受条件,显然,杨某此时的身份并不符合人质特征,不能因为杨某是信用联社的理事长而认为其具有了人质身份。因此殷某绑架杨某不能认定为将杨某作为人质,殷某出于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而绑架杨某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状特征。综上,殷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殷某绑架杨某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押、禁闭或者采取暴力如绑架、胁迫如以杀害相威胁等强制方法及采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由于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均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客观方面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了手段的同一性,均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最显著的一个区别特征就是绑架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或将他人作为人质以达到其犯罪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从犯罪构成来讲不具备该主观特证。本案中,殷某采取暴力、麻醉等手段将杨某劫持到事先租好的房间予以禁闭达5个多小时,剥夺和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在行为表现上均符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但由于殷某并不是出于勒索财物和将杨某作为人质的目的,因此,殷某绑架杨某剥夺和限制杨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本案的定罪。本案中,殷某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杨某利用担任信用联社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提供贷款服务,采取暴力和给杨某强行灌服“K粉”使其麻醉的方法将杨某劫持至一民房内禁闭,非法拘禁杨某,强行拍某裸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侮辱妇女罪,但殷某为达到强迫交易这一个犯罪目的,其所实施的犯罪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择重罪从重处罚,在四罪中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最重,因此本案应当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是致被绑架人死亡,都会被判处死刑。另外,已满14岁,犯了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切勿忽略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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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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