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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取财物出卖亲生婴儿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为获取财物出卖亲生婴儿

被告人吴某某让黄某某(另案处理)代其收买男婴,约定黄某某代为收买后由吴某某付给其介绍费。而后,黄某某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与被告人韩某某商谈价格后,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韩某某将自己未满月的亲生儿子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为此,吴某某付给黄某某6000元介绍费,黄某某付给周某某3000元介绍费,韩某某付给周某某5000元介绍费。被告人吴某某携带男婴从成都火车站乘坐成都至郑州的2098次旅客列车,准备将男婴带往外地贩卖,在列车上被执勤乘警查获。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规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对自己未满月的儿子有扶养的义务,但其为了金钱利益,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将应由其本人所尽的抚养义务非法转嫁他人,已经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被遗弃的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这些人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共同的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如果没有其他人抚养,就无法生活下去。被告人韩某某的儿子还未满月,根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韩某某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遗弃婴儿的行为。

犯罪主体必须是法律上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不能认定是遗弃。韩某某身为被卖儿的亲生父亲,对被卖婴儿负有扶养义务显而易见。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目的而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例如,为了自己生活过得更富裕、舒适而拒不扶养父母;借口已离婚而不抚养子女等。如果出于过失或者扶养人也处于生活困境,则不构成遗弃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韩某某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很严厉,在生育这个儿子之前,其已经有了两个子女,把这个儿子卖掉,纯粹是为了挣钱,没有别的目的。被告人韩某某遗弃婴儿的犯罪故意非常明确。

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不一定构成遗弃罪,只有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被害人因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的;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遗弃的动机极其卑鄙的;被告人屡教不改的等情形。被告人韩某某为了金钱,竟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其犯罪动机是何等的卑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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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住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为认定“住宅”?一般而言,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其范围,有院墙的以院墙为界,没有的或公寓楼群,则以居室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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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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