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公共安全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1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

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 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陈某跳车逃生的行为使公交汽车失去控制,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陈某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并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因为:其一,紧急避险是在发生紧急危险时,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以保护另一个更大的利益的一种权宜措施,而本案中的陈某却是为保护个人较小利益而牺牲了整车乘客的利益,故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其二,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如此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这些人在发生危险之际,负有同正在发生的危险作斗争的特定义务,他们应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更大的损害。本案中的公交汽车驾驶员陈某即属于这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故不能因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其违法避险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陈某作为一名公交汽车驾驶员,对其在立交桥上跳车的行为将使汽车失去控制并可能发生乘客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在此情况下,其却仍然只顾避免本人危险而跳车,主观上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三)陈某跳车逃生的行为造成了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某个或者某几个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能因强调这一特点而一概排斥这类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能指向一定的目标,在实践中,即使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的财产而实施的,但只要这种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应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客观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恐怖性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规定,只要有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其他犯罪组织,虽也有长期实施犯罪活动而组织、领导、参加的目的和行为,但并不以造成社会的恐怖为实施犯罪的目的。可见,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有无恐怖活动的目的。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内容,重点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