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自首与立功  >  调查过程中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事实 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调查过程中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事实 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此文章帮助了54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调查过程中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事实

某国营大企业基建处处长黄某在该企业生活区宿舍楼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在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期间,先后17次收受建筑施工队贿赂152100元。2003年10月,检察机关仅接到黄某受贿15000元的举报线索,便找黄某谈话。在同检察机关的谈话中,黄某不仅如实交待了受贿15000元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并未掌握任何线索的、受贿126700元的犯罪事实。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本文认为,被告人黄某如实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没有掌握、曾16次受贿126700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一)自首的本质特征是悔罪,是愿意主动如实地交待罪行,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犯罪人的这种愿望不应因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或异种罪行而有所区别或受到限制;

(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如实主动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相比,其次数和金额都悬殊很大,前者是主要的和大部分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不能避重就轻、本末倒置。最高法院1988《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而不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也足见最高法院已经对此情况有所考虑。

(三)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4条的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其一是此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赋予了法官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可否视为自首的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同种”或“不同种”的限制,而司法解释却限制或剥夺了法官对此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刑法没有对犯罪分子主动如实交待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犯罪必须是不同种罪才按自首论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而司法解释却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精神,服从法律的规定;其二是此司法解释的规定会产生司法不公的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对黄某的此种行为不以自首论,就会产生“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以及如实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却受到了重罚,顽固到底的,却反而不被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从而给社会产生缺乏公正的不良社会效果,这既不利于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日后改造,不能实现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投案自首认定,自首量刑标准,自首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认定,重大立功条件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