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侵犯人身  >  剥夺他人生命  >  误认为被害人死亡将其掩埋 司机构成何种犯罪?

误认为被害人死亡将其掩埋 司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61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误认为被害人死亡将其掩埋

2012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某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60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

二、司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刘某连续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二是误认为被害人傅某已死亡,将其活埋致死。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刘某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刘某疲劳开车,高速行驶,将同向骑摩托车行驶的傅某连人带车撞倒、致人损伤,昏迷若死;第二,刘某误认为傅某已被汽车撞死,为逃避侦查,毁证灭迹,又实施了挖坑将被害人掩埋致死的行为。由于刘某连续实施两个行为,造成了傅某由伤致死的结果发生,这两个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

(二)刘某侵犯了两个客体。刘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将傅某撞伤,侵犯了傅某身体的健康权;而后的挖坑埋人毁灭证据行为致使被撞伤的傅某死亡,侵犯的客体是傅某的生命权。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

(三)刘某在本案中有两个过失。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刘某疲劳开车,高速行车,撞伤傅某的行为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刘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刘某将傅某撞伤,造成昏迷,误认为傅某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挖坑将傅某掩埋后逃逸,直接导致傅某窒息死亡,则属于疏忽大意过失。刘某作为司机,交通肇事将人撞伤,致其昏迷,被害人是否死亡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刘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傅某死亡的结果。如果将一个被撞死者尸体掩埋就不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只能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而误认为死了将其掩埋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综上所述,刘某的两个过失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并且主观方面不同,具备了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刘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判多少年,以及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剥夺他人生命犯罪的辩护词!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