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义务后发生事故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监督站(以下简称成都监督站)受铁道部委托,对成都铁路局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被告人曹某某担任成都监督站监督一部主任,被告人王某任成都监督站高级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为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闭合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的审核情况;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情况。
二人负责监督的戍渝铁路客运专线CYSG -5标大安隧道工程系重点工程,属低瓦斯隧道的高风险工点。2010年12月1日至4日,在对该工程CYSG -5标监督检查时,发现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存在未及时审核的情况,二人提出整改,随后施工单位复函成都监督站已整改完毕,但未实际复查;2011年12月8日上午,二人对该工程CYSG -5标大安隧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摆放钢筋、电焊机等,但检查时工人未电焊作业。二人发现隧道内顶部环型钢筋处有一焊点,经判断为符合设计要求,允许焊接的综合接地钢筋后,未再询问。二人对掌子面开挖、安全步距等提出整改意见,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亦未向在场人员提出二衬钢筋严禁焊接,只能绑扎或套筒连接的要求。当日18时许,该项目经理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焊工)资格证的工人,在未对塑料防水板和焊点进行隔离防火处理的情况下,对绑扎不牢的二衬钢筋进行焊接,后离开作业现场。次日零时36分,先前作业的防水板作业平台顶层中间位置起火,造成隧道内施工工人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
鉴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散落的钢渣引燃防水板、安全网等可燃物。间接原因为: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绑扎作业;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不到位。
二、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故意违规侵权行为介入后,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认为,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特定职责,是存在因果关系的首要因素。二人作为铁路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因行政管理职责赋予其更高的监督责任,应对涉及国家、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履行高度的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直接、必然关系,不影响该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监督人员职责是检查、发现和查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作为专业人员,在低瓦斯隧道检查时,应对与现场电焊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安全规范等展开主动、全面的深入检查,不能仅通过向本属于“被检查对象”的监理人员询问了解情况,而不深入开展检查,亦不能以检查中未见到实际作业为由,对应重点检查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以及二衬钢筋焊接要求,不予重点检查和安全提醒。最终导致火灾的违规行为正是具备监督职责的二被告人未能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与未正确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危害结果发生起到一定作用。曹、王在检查过程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亦未向在场人员提出二衬钢筋严禁焊接的相关要求,使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某些惯常的违规行为更有恃无恐。如果检查时能够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就可能发现问题,或者对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醒,极有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因此施工单位故意违规行为不能成为监督站工作人员推脱责任的理由。
(四)类似问题的出现对其职业敏感性应有所触动。先前已检查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存在超期审核的问题,尽管已形成闭合管理,但在低瓦斯隧道检查现场,发现符合设计要求的焊点,以及存在相应电焊设备之后,以其职业敏感性,充分考虑先前已存在特种人员上岗超期的问题,应对低瓦斯隧道安全焊接、安全施工、特种人员上岗资格是否超期、是否具备资格等与之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或安全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