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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32人  作者:江门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未成年人犯恶性案件频发发生

(一)   初中生泼汽油烧伤流浪汉

2016年10月8日,广西一名黄姓的流浪人员被人泼洒汽油并引燃,导致全身多处烧伤。经医院鉴定属于重度烧伤。嫌疑人竟是三名当地的中学生。而三人中年龄最大的竟只有14岁。

(二)  轰动一时的“岑溪三姐弟遇害案

2016年7月18日,13岁的少年沈某杀害了分别为8岁、7岁和4岁的儿童,性质相当恶劣。但沈某因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仅被送到南宁收容所教养3年。

(三)  刚出狱少年奸杀女童

2016年1月18日,刚刚出狱2个月的广西青年韦某木在广东番禹奸杀一名11岁女童。

二,未成年人犯罪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以教育和感化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二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采取以教育和感化为主的原则。因此,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降低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社会和家庭责有旁贷。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知识传播势在必行。

江门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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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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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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