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女再婚女儿遭继父强奸
近日一则离异女再婚遭家暴,女儿被继父强奸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泰州电视台接到一位母亲(阿珍)的求助电话,电话里这位母亲绝望地说,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生活,正在读高二的大女儿面临着辍学的危险,而这一家人之所以会陷入艰难的处境,都是因为丈夫的不轨行为。刘某是阿珍的第二任丈夫,小蕾是前夫的女儿。今年四月,阿珍突然接到当地派出所的电话,从警方那里,她得知,从女儿14岁开始,刘某就不止一次地胁迫女儿小蕾,强行与小蕾发生性关系。最终,小蕾因无法忍受继父刘某的侵犯而向警方报案。
强奸罪的相关知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案件中,刘某通过胁迫手段违背小蕾意愿,与小蕾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且小蕾被强奸时14岁,属未成年,刘某是其继父,对其进行强奸,情节较为恶劣。在量刑时应酌情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