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女子被当小三殴打
在街上被人殴打照理说已经是很让人恼火的一件事了,而被人当成小三当众殴打就更让人难堪了。近日,湖南长沙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让人难以忍受的事。10月7日晚8点多,张婉独自回家,从进入芙蓉区山水华景小区的楼栋开始,就被一绿衣女子(简称“女子”)尾随,并遭到女子殴打。随后,女子发现打错人,向张婉哭诉,称其老公出轨,她只知道“小三”住在这栋楼。张婉说,女子之后借机离开,与其同行的人恐吓她不要报警。目前,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打人者称“小三”住在这栋楼张婉租住的房子位于小区一栋商住两用楼内,楼上住宅与楼下酒店共用电梯,住户可以从酒店大堂进出。
在弄清事情原由后,张婉随女子下楼,发现酒店大堂有很多人。女子让旁边一男子送她到医院,但张婉不敢去,提出等朋友来陪她一起去。其间,女子以“照顾小孩”为由离开现场。7 日晚 10 点左右,张婉处理完伤口后,在朋友的陪伴下报了警。但与女子同行的那些人已经不知所踪。目前,当地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
故意伤害如何定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点: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
打人者殴打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看张女士的受伤程度是否达到了轻伤的标准。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