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生毒杀好友
一名印尼籍澳大利亚女留学生Jessica Wongso向朋友的咖啡下毒导致对方死亡,近日她在法院接受采访时被问到:“你下毒了吗?”让众人意想不到的是,她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咧嘴大笑起来。
今年1月6日,被害人Mirna约了两位闺蜜喝咖啡,其中包括Jessica,在Mirna喝下咖啡时直呼“难喝”,不久后她就倒地死亡。经过检测,她喝的咖啡里有氰化物。据报道,此前Jessica和Mirna都在悉尼的同一所大学学习。此案的公诉人称,因为被害人不同意Jessica和其前男友的交往,导致两人分手,Jessica便心生怨恨,然后在当地一家餐厅实施报复。监控画面显示,被害人Mirna喝咖啡不久后抽搐倒地并开始口吐白沫,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警方称,当日,Jessica比两个朋友早一小时就到达咖啡厅,并点了疑是毒死朋友的咖啡。
此案极易让人联想到国内2013年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十几年悬而未决的北大学生朱令“铊”中毒案等,其中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向同学投毒的林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和投毒罪的应当如何区分?
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于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害性比较大。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除了可能造成其意图杀害的特定少数人死亡的结果外,还可能威胁或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且行为人对此又有认识,则说明行为人在积极追求特定少数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同时,还存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竞合犯之“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对其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均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