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月偷运50吨香蕉水
2016年5月18日下午,金华市安监、公安、运管等部门在315省道和白汤下线交叉口处拦下,一辆浙G牌照的白色厢式货车,安监部门经过事前调查,得知这辆车非法运送香蕉水。
执法人员打开了货车车厢,发现装着蓝色塑料桶,每桶标记重180公斤,共计22桶,刺激性味道很浓。执法人员还在车里发现一本出货单,上面记载了从3月24日至5月16日的出货记录共有十几次。日前,两名犯罪嫌疑人洪某和黄某,因为危险驾驶罪,分别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关于非法制作、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定义和认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非一经实施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就无例外地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行为,不宜按犯罪论处。
(二)量刑标准
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之所以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