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误入传销窝点
近年来,传销活动猖獗,一不小心进入传销窝点,不仅人身受到限制,还可能会被要求向家里打电话索要钱财。近日,陕西的小蔡就在外出找工作时不小心进入了传销窝点。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26岁的小蔡,是陕西人,国庆假期前经人介绍来济源找工作。他万万没想到自己会误入传销窝点,深陷泥潭。在传销窝点,小蔡未被“挣不完的钱”诱惑,而是静待时机给家人发送求救信息。10月9日,小蔡终于被济源警方从传销窝点解救出来。
小蔡在济源找工作时,一公司负责人告诉他,应聘者负责的是知名大品牌产品的营销推广工作,上岗之前需进行系统培训。为了不让培训内容泄露,包括小蔡在内的十来个应聘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他们整日钻在一出租房内,手机也被人“保管”,与外界也失去了联系,并全力学习“业务”。几天过去了,公司负责人对产品的介绍只字不提,而“交钱、发展下线、挣不完的钱”成了负责人提到次数最多的词。小蔡一直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感到情况不妙后,就先试着配合负责人以求信任,但心中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如何脱身。
10月8日,小蔡觉得机会来了。该公司人员让小蔡鼓动亲朋好友加入并汇钱时,小蔡趁机给父亲发了一条求救微信,同时发送了定位。小蔡期待着父亲能够收到信息,让自己脱离苦海。身在陕西的蔡先生,因多日联系不上儿子,早已心急如焚。收到儿子的求救信息,他才知道儿子被困济源。当日,蔡先生连夜从陕西赶到济源。由于人生地不熟,他第一时间向济源警方寻求帮助。接到报警后,民警范志刚等人赶到小蔡发送的定位地点。经过多番曲折,警方终于将小蔡解救了出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如何定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首先,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其次,“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再次,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