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扒光其衣服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有所改观,但有些地方仍会出现轻视妇女权益,随意殴打、侮辱的现象。近日,安徽池州就发生了这么一起“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扒光衣服殴打”的现象。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池州一在外务工男子怀疑妻子外遇,悄悄潜回妻子租住地,在长辈、孩子面前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烧毁,拉到马路上游街。李某某在未告知其妻王雪(化名)的情形下,从务工地上海返回石台县,夜间蹲守在其妻租住房屋外。 4月9日晚9时许,李某某在门外偷听到妻子与一异性电话聊天,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踹开大门冲进卧室用木棍击打妻子,之后,又用菜刀去割扯妻子身上棉裤,并强行将妻子衣物扒下并扔到屋外火中烧毁。期间,王雪试图寻找衣服遮体时,都被李某某制止,被告人父母和女儿全程围观了此过程。随后李某某拉扯着赤身裸体的王雪在街道上拖行约200米,引起众人围观。
侮辱罪的认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2)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3)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在本案中,安徽池州男子怀疑妻子出轨,当中扒光妻子衣服,严重败坏了该女子的名誉,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扒光衣服的行为,且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无相关精神病,应当以侮辱罪定罪。考虑到其妻子有拿刀致其轻伤的事实,法院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