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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迷路家人为老人栓脚链 虐待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防迷路家人为老人栓脚链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障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无论是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还是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都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近日,重庆沙坪坝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一个事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前天上午9点过,沙坪坝烈士墓转盘旁的一家小面馆里围满了人。大家不是来吃面的,而是围着一位婆婆看,还问这问那……吸引大家注意的,是老人脚上的一条铁链。可她好像并不在意,一边吃着面条,一边回答大家的问题。

当沙区110民警到达现场时,很多群众围着这位老婆婆问东问西。她右脚上被人拴了一根铁链子,脚踝处还有一把铁锁。民警看到,老人穿着还算整洁,不像流浪者。而对婆婆进行详细询问后,民警也发现她口齿比较清晰,能说出自己的基本信息。她称自己80多岁,姓张,脚上的铁链子是儿媳妇锁上的。当民警进一步询问其家庭住址时,她只说自己住在大坪,再说不出其他地址,也无法说出家人的联系方式。看到张婆婆脚上沉重的铁链子,民警推测她应该就是附近的居民。于是,民警开车带着老人在附近的小区挨个询问。

当民警带着婆婆来到附近的金星花园小区时,小区保安认出了老人。保安介绍,这个婆婆经常往外边跑,可能其家人都在上班无法给予照顾。就在前一天晚上,家人还冒雨将婆婆从外边找回来。小区里很多邻居都认识婆婆,都知道她是个“风雨无阻”的人,不管刮风下雨,都会自己出门,并多次被警察送回来。很快,张婆婆的儿子和儿媳被喊了回来。看到民警,老人的儿子也一脸委屈,“我们也没办法啊。母亲经常往外跑,有一次跑出去十天才把她找到。我们把她锁在屋里,她会自己翻窗子出来。只好把老人锁在床腿上,谁知她又跑出来了。”民警告知张婆婆的家人,虽然老人经常往外跑,但是用铁链子把老人锁起来涉嫌虐待老人。

虐待罪如何认定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犯虐待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告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告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主体与行为对象只限于家庭成员,只是指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述案例中,老婆婆儿媳为其脚上栓脚链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老婆婆走丢,虽为故意,但事实上并没有精神或身体上的折磨,故不构成虐待罪。具体内容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武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住宅。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如何为认定“住宅”?一般而言,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其范围,有院墙的以院墙为界,没有的或公寓楼群,则以居室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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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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