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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驾车碾压 男子或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言语不和男子驾车碾压

生活节奏的加快致使许多人面对生活中的小摩擦、小矛盾动不动大打出手,“路怒症”也相应而生。近日,安徽安徽六安的张辉就因在外吃饭与人产生矛盾,言语不和,一怒之下驾车将其碾压致对方多处骨折。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学习。

因吃夜宵时与邻桌发生冲突,心存不满伺机报复,驾车尾随对方至宾馆门口后,开车将对方撞倒并在对方身上进行碾轧。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张辉批准逮捕。现年31岁的张辉是安徽省六安市人,今年7月2日晚11时,张辉与其堂哥张某在六安市金安区某大排档吃夜宵,其间张辉与邻桌被害人李某、陆某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张辉心生怨恨。7月3日零时,张辉为报复李某,驾车尾随其至宾馆门口,加大油门将李某撞倒在地,然后又倒车对李某身体进行碾轧。随后,张辉又继续追赶陆某,但陆某及时逃脱。张辉作案后将车辆藏匿于金安区某村内。

李某因车辆撞击和碾轧致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陆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张辉于次日投案自首。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案例中,张辉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主观上心怀怨恨,伺机报复,客观上实施了驾车对陆某进行碾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虽然陆某并未死亡,但这并不影响张辉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可以作为其量刑的考虑情节。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张辉批准逮捕。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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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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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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