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32人非法购买400万余条个人信息
据新华网讯,新华社记者从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了解到,32名涉嫌非法购买412万条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近日被检察机关起诉。检方提醒,不仅是出售公民信息,购买他人隐私类信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32名犯罪嫌疑人共花费4.6万余元购得这些信息。其中涉案数最多的嫌疑人杨某从事贷款咨询服务,其通过QQ群先后花费2050元,分8次购买车主信息20多万条,包括车牌号、车辆型号、车主姓名和电话、地址等,每条信息的价格仅为1分钱左右。之后杨某将信息筛选分发给销售员,由销售员再逐个拨打电话进行贷款推销。
直到被批捕,杨某都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负责案件办理的检察人员表示,在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已经成为不少销售类行业的潜规则。但销售人员往往认为只有卖信息违法,自己只是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而已,不会违法犯罪。实际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包括了从他人处以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办案人员说,根据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如果被查实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已经被取消,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