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披露基层“硕鼠窝案”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诗经》中的《硕鼠》本来是用来讽刺剥削者像硕鼠一样剥削劳动人民的血汗。让人感到讽刺的是,当今社会这样的“硕鼠”仍然存在。近日,网上曝出的广东基层村干部向孤儿索财,索贿的现象,让我们唏嘘的同时更感到痛心。索贿、受贿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10月17日上午,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5年1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整治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2项专项工作的情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全省立案侦查涉农领域职务犯罪1624件2155人,占同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9.4%,其中逾三成为农村“两委”人员。省检察院同时发布了25件典型案例,揭露了基层“硕鼠”腐败。
其中,在茂名化州市宝圩镇大塘村委会干部陈明受等人涉嫌受贿、贪污案中,陈正杰、陈明受、陈善广、杨茂芬在大塘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私分广州海珠区华州街道办给予的扶贫专项资金2.8万元,向危房改造户索取钱财4000元。另外陈明受向全崩户、孤儿索取钱财8000元;陈善广贪污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2016年5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明受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受贿罪如何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