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卖亲生儿子独吞赃款
福建宁化刘某和一男子同居后,生下一名男婴,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条件抚养,就将男婴以五万元卖给他人。而与刘某同居的男子收到五万元赃款后玩失踪,一气之下,刘某选择报警犯罪嫌疑人刘某:“他的钱没用给我,我没钱赎我儿子,所以我才来报警的他骗我,把我的银行信用卡也刷掉了了把我手机设置,我打不通了,一直都打不通了。”入院后第三天,刘某果真生下一名男婴,按照约定,买主廖某和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某支付了五万元人民币。没想到与刘某同居的男子温某偷偷拿走钱款,玩起来失踪。宁化警方接到刘某的举报后,立即前往大田,将涉嫌犯罪的买主迟某和廖某夫妇抓获归案。并将两个月大的男婴解救。
贩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