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矛盾与公务人员发生冲突时,请一定要依据程序进行申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一时冲动,成为“妨碍公务罪”的主体。近日,无锡的赵先生就因为一时冲动咬了交警而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男子骑车闯红灯罚20元咬交警
今年6月17日16时左右,在无锡一家饭店打工的赵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清扬路永丰路路口时,因为闯红灯被正在路口执勤的交警刘某依法拦下,现场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不过,赵某不愿意交纳20元罚金,且对交警的处罚非常抵触。突然,他就对着交警刘某的右手手臂就是狠狠一口,致使对方手臂当即流血。经法医鉴定,交警刘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之后,赵某因妨碍公务被拘留。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承办法官赵越提醒,原本只是违反交通规则,被罚金额也不大,乖乖认罚改正错误就行了。但被告人在不理智的情绪下,“升级”成暴力袭警,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实在不应该不值得。法官建议市民们遵纪守法,冷静处事。
妨碍公务罪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