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男子自导自演绑架案敲诈妻子
《消失的爱人》、《危险的妻子》等剧的悬念结局让我们为之惊叹,让我们大跌眼镜的事,的生活中也发生了这样的事。究竟是灵感来源于生活还是电影教会了人们犯罪?近日郑州一男子自导自演绑架过程,目的是为了敲诈妻子!敲诈勒索应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下文将给您解答。
10月13日21时,在郑州经商的杨女士万分火急,她急切地报警,因为老公被人绑架了。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二中队深感案情重大,当即详细了解情况。杨女士介绍称,当天她老公王某正常外出,下午仍不见回来,她反复打电话,但总是被挂断。晚上8点多,她手机上接到老公微信号发来的信息:“你老公在我们手里,很安全,记住别报警,不然他会死得很难看。”不一会儿,又收到一段小视频,显示其老公躺在地上,胳膊被绑,口眼被蒙。此时,她意识到老公是真的被绑架了。她急忙向对方询问情况,只得到“要30万现金,明天晚上7点在火车站交钱,否则就撕票”的回答。杨女士还称,没有听说过老公和他人有什么纠纷和矛盾。
听完详情,案侦二中队迅速启动大要案处置机制,成立专案组。民警们兵分几路,有的调查走访,有的调取监控视频。在监控录像里,民警发现王某当天下午乘出租车去往江山路和三全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宾馆。
14日凌晨2时,熊跃勇副大队长带领民警到这家宾馆侦查。其间,8819房间的客人听到民警敲门,打开房门查看情况。此人只穿内衣,一脸迷茫。经民警识别,其竟然是被绑架的王某。面对民警讯问,王某称自己并未遭到绑架,因“债务”问题,雇人将自己捆绑,并拍摄视频发给妻子。在房间内,民警找到了用于捆绑的绳子、胶带等物品。至于其他详情,王某沉默不语。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只是王某可能没想到自己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敲诈勒索如何定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王某伪装被绑架,利用妻子的关心向其索要财物,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进行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