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儿童被拐骗到马来行乞
10月17日,马来西亚多家媒体发布揭露跨国犯罪团伙在中国拐骗儿童的消息称,犯罪团伙将拐来的儿童弄残、毁容并囚禁多年,再带到马来西亚各景点行乞。
据报道,犯罪团伙会让行乞者持旅游签证入境马来西亚,然后这些残疾人会被安排到各个热门旅游景点行乞,他们的大部分“收入”都要上缴团伙头目。报道称,这一犯罪组织在中国国内很多地方都有同伙,尤其是在东莞和郑州两地。
报道称,记者在马来西亚花两天时间跟踪了两名行乞者,最终在吉隆坡茨厂街一家廉价酒店发现了约30名残疾、毁容的行乞者。数小时后一名魁梧男子出现在酒店,向众人收取现金后离开。
33岁的行乞者修远(音译)说,他出生时四肢健全,年幼时被人拐骗,犯罪团伙将他弄残后囚禁多年,之后才允许他出国乞讨。修远透露称,只有头目信任的“高级”行乞者才能出国,而在国内还有许多人被这一团伙控制。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