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掩护儿童偷手机被抓
孕妇在附近吸引店员做掩护,唆使儿童下手盗窃留在柜台上的手机,十余人“分工协作”流窜北京3区盗窃数十起。今年10月15日,海淀警方联合北京市公安局便衣总队打掉一个唆使儿童盗窃手机团伙,当场起获涉案赃物手机30余部。记者昨天了解到,目前,7名团伙成员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今年9月30日13时许,事主王某向警方报案,称他在一家商场被偷走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海淀派出所民警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当日12时许,3名孕妇偕同一名约5岁男童进入店内。3名孕妇假装在店内挑选物品分散店员注意力,男童趁机将事主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偷走。
民警初步判断,这是一个以购物为掩护、利用未成年儿童实施盗窃的职业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手法娴熟。警方发现,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极强,民警在查阅监控追至地铁西单站时,嫌疑人踪迹消失了。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办案民警梳理了近期全区范围内的盗窃案,发现今年7月至9月间,在海淀马连洼等多个繁华商场内发生了多起作案手法相似的案件。通过调取大量影像资料,并对多起案件嫌疑人体貌进行比对,民警发现了那名5岁男童的行踪。嫌疑人每次作案都变化着装,且每次小男孩随同的大人都有变化。而且一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其他儿童作案。
民警梳理发现,这伙嫌疑人经常出现在新宫地铁站附近,经过跟踪发现嫌疑人在大兴金星村附近居住。海淀警方出动了20余名便衣,持续十多日对该团伙进行全面跟控,逐渐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和作案规律。
据警方调查,该团伙有一男一女两名儿童,由一名成年男子看管,每天6名孕妇分两组外出作案前,男子都会将小孩交到她们手里。两组孕妇各带一名小孩到各繁华商场行窃。在行窃后,他们会到金星村的一棋牌室内聚集,将偷来的赃物进行分配和销赃,并将小孩交还给看管男子。办案民警表示,该团伙分工明确,既有专门负责看管儿童的,还有专门带领儿童盗窃的,也有负责掩护、专门负责销赃的,形成了盗销一体的专业盗窃团伙。
经审查,该团伙成员均为湖南道县人,他们组织明确,分工协作,唆使未成年儿童流窜至朝阳、海淀、丰台等地实施盗窃数十起。目前,周某、陈某、孟某等7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事拘留,3名儿童中有两名被亲属接走,另一名儿童因未找到亲属被送往救助站点妥善安置,30余部涉案手机正在积极查找事主,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盗窃罪如何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案例中,孕妇掩护儿童进行盗窃,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他人钱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在主体上,儿童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成立犯罪,而孕妇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成立盗窃罪共犯,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