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队长被控侵占百万加班费
根据北京新晨报报道,驻同仁医院保安队队长孙某在近8年内,将其负责发放给驻同仁医院保安员的加班费129万余元据为己有。一审因职务侵占罪获刑5年后,孙某提出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审理。庭审中,孙某辩称,除了自己应得的20多万元,其余钱都发给保安以及一起聚餐和旅游了,只不过没有记账。
现年40岁的孙某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城分公司一大队大队长。一审查明,2008年至2015年6月间,孙某将由其负责领取并用于发放给驻同仁医院保安员的部分返款现金129万余元据为己有。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5年,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关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