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深井裸尸案告破
湖南常德深井高度腐败的全裸女尸案告破,澎湃新闻10月20日晚从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区分局证实,嫌疑男子粟某已被抓获。9月14日晚粟某的未婚妻不断打电话催促其回家,粟某担心自己和情人周某秘密交往的事情败露,拒绝周某同去游玩的要求引发口角,粟某将周某当场掐死,将其金项链和金戒指摘下后抛尸水井中。事发后,粟某未婚妻向父亲借数千元,两人潜逃到深圳。
常德市公安局鼎城区分局官方微博@鼎城警事 10月20日晚通报的案情显示,10月1日,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仙羊冲村4组一20多米深的水井,村民打捞井中水泵上来时发现上面沾满蛆虫和一块人皮,村民用手电筒照向井底看见一具尸体头部朝下竖立在井中。
鼎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赶到现场组织人手进行勘查并尸体打捞,由于水井深达20多米,尸体沉在井底,现勘环境比较困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支持下,尸体随后被打捞上来。通过尸检初步判断,死者为女性,年龄50岁左右,死亡时间在15天以上,不排除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对失踪人员排查证实,一名周姓女子(53岁,武陵区人)稍后呈现出来,据其家属反映,周某于今年9月15日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
通报称,民警找来周某的家属对死者进行辨认,由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状(一种尸体现象,全身膨胀),全身赤裸,也没有可供家属辨别的随身物品,家属一时还难以肯定死者就是周某,民警提取了DNA样本并迅速送往常德市公安局进行鉴定,最终证实死者正是周某。
在确定受害人身份后,民警随即针对受害人社会背景和主要关系人展开调查,并对受害人遇害前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结合大量数据的分析和外围调查,发现受害人在遇害前曾经与粟某(男,45岁,鼎城区谢家铺镇人)在一起,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此时的粟某早已不知去向,手机关机,民警随即对粟某进行网上追逃。10月1日,粟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公安机关在案发地工作的视频后,自知罪行即将暴露,决定潜逃外省。伍某向其父借了数千元钱,两人连夜逃往深圳直至被抓获。
经调查,9月14日晚,在驾车回家的路上,受害人周某向交往不久的粟某提出一起到张家界旅游的要求,如果不答应就到粟某家中去找他。此时,粟某的未婚妻伍某不断打电话催促其回家,粟某担心和周某秘密交往的事情会被未婚妻发现,于是拒绝了周某的要求,两人发生口角,情急之下粟某将周某当场掐死,并将周某的金项链和金戒指摘下,尸体抛入水井之中。10月20日,粟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伍某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积极办理中。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粟某在主体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周某的生命,实施了掐被害人并致使其死亡的行为,综合事实情况,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