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业大学生因嫖资高杀害失足女
2008年,一大学生因嫖资纠纷杀害一名失足女后潜逃。8年后,警方根据DNA比对找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嫌疑人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2008年5月31日晚,雁塔区罗家寨村,一名女租客在出租房的卫生间内被杀。经查,被害人历某36岁,长安区人,因线索有限,虽然警方做了大量工作,但案件始终无法取得重大突破。
今年10月,公安雁塔分局民警在对历某被杀案的痕迹物证比对时,发现暂住在四川成都的祝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民警立即赶往成都,10月21日中午12时,民警在祝某的工作地点将其抓获并押解回西安。
经查,祝某1983年生,河南人,曾是西安一所民办高校的大学生,但中途肄业。2008年5月他回西安办理毕业手续时,到罗家寨历某经营的发廊嫖娼,两人谈好价钱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祝某觉得嫖资太贵,想要回一部分但遭到拒绝,于是祝某一怒之下将历某杀害。
据办案民警介绍,祝某先用电线勒住历某的脖子直到历某晕了过去,但很快历某醒了过来,随后祝某又用手掐历某,历某因窒息而亡。祝某逃跑后一直在成都生活,被抓时已在一家物业公司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
故意杀人逃避侦查如何定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在上述案例中,祝某在主体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杀害失足女(先用电线勒脖子,后没死,后用手掐)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杀人后为了逃避惩罚逃跑,性质较为恶劣,应当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