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住监狱自导自演抢劫案
据重庆晚报讯,一名男子自导自演抢劫案,只为能住进监狱。这小伙子有啥想不开的?
17日下午4时许,大足区警方接到一名小伙报警称,自己抢了钱,现在准备投案自首。东门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滨河公路附近。“昨天晚上我抢了钱,这是我使用的凶器。”小伙边说边交出一把匕首。因案件性质恶劣,民警当即将小伙带回派出所。
民警确定覃某无吸毒行为,且精神正常。随后调查中,覃某主动带领民警指认案发地点,并一再追问什么时候能送到监狱去,这让民警觉得有些不对劲。民警随后与覃某进行耐心沟通,最终覃某承认抢劫案是其虚构的,目的是为进监狱找个落脚点。
警方调查得知,覃某去年在重庆一家公司当车间工人,因嫌工作辛苦,不久前辞掉工作回到大足。他又在一家广告公司找了份工作,因得不到老板赏识,很快被辞退。承担不起日常生活费用,覃某不得不张口向家里要钱。
二、吃牢饭也是有代价的
且不说男子自称持刀抢劫,持刀抢劫情形严重的可能判无期、死刑。就说坐牢这件事,牢饭可不是免费的午餐,入狱的人都是有案底的,也就是不良记录。这些不良记录对他以后的生活都会有影响,甚至对子女生活也会有影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
1.公务员2.法官3.人民法院书记员4.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人民监督员7.警察8.律师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公证员11.司法鉴定人员12.外交人员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行政执法人员15.教师16.幼儿园工作人员17.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会计20.注册会计师21.期货从业人员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企业破产管理人24.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保险营销员27.拍卖师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直销工作人员30.专利代理人
31.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导游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注册建造师38.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
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锁具修理经营者:
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
44.保安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8.拒绝护照签发
除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的以外,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大多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如国家电网招聘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这对很多国有单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了受到过学校的纪律处分乃至违法犯罪记录,估计他再有本事,招聘也会泡汤了。
而且,每个人在入党、入学、参加公务员工作时,要进行政审和家庭成员的政审。如果父母有犯罪记录,将直接影响孩子的政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