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县委书记受贿600万获刑
安徽省寿县县委原书记张绪鹏收受他人款物价值共计600余万元,他的堂弟张绪刚、女儿、妻子、侄儿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台前幕后的贪腐“亲友团”。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绪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其堂弟张绪刚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
法院认定张绪鹏收受他人款物价值共计6448993.1元,其中单独受贿1448993.1元,伙同张绪刚共同受贿500万元。仔细分析张绪鹏的犯罪事实,真正送到他手中的是永顺公司胡老板的现金20万元、价值18180元的服装和价值1万元的超市购物卡及烟酒等物品,其余款物都是由堂弟、女儿、妻子、侄儿曲线收取。
2013年底,风闻纪委要调查,张绪鹏很害怕,在春节期间便安排妻子把常某夫妇之前送的价值121113.1元的4根金条、4枚如意金钱,都退还回去。连常某过年送来的茅台酒和西服提货单,也安排县委办主任退了回去。2014年3月24日,张绪鹏焦急地打电话给司机赵某,让他连夜送“救命钱”20万元到上海,交到张绪刚的妹妹手中。其实是张绪鹏得知纪委已经在查他,他向赵某要20万元,再让亲戚退回给远翔油脂公司董事长王董某,逃避追查。
过了几天,张绪鹏被纪委双规。
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法扣押了张绪鹏妻子屠某的那辆别克英朗轿车,查封了合肥市一处产权人为屠某的房产。张绪刚主动退缴赃款408万元。2015年4月,张绪鹏一案在淮北中院开始审理。庭审时他说:“是我自律不严犯下了错误,对此,我有无尽的忏悔、愧疚。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寿县工作期间,我对寿县的保护和发展也作出了贡献,请法庭能对我从轻作出处理。”
不久前,淮北中院一审判决张绪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张绪刚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
宣判后,张绪鹏表示服从判决。
受贿罪如何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