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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姐姐和弟弟一起失踪掉粪池 不作为犯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619人  作者:汕尾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三岁姐姐和弟弟一起失踪掉粪池

20日,乐山犍为县龙孔镇文峰村的陈满发失去了一双儿女。当天,其3岁女儿和1岁儿子失踪,最后在附近废弃粪池里找到,但姐弟俩已不幸身亡。父亲陈满发介绍,20日下午,他去镇上交电费,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在家,他刚交完电费,就接到了孩子出事的消息。他说,此前他曾提醒妻子看好孩子,但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当天中午,3岁女儿带着1岁儿子在家门口玩,一会儿便没了踪影……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两个孩子的死因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作为犯罪如何认定

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通常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和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来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先行行为的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派生出来的,至于先前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要求。

不作为犯罪须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这种没有履行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因果联系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

汕尾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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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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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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