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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7岁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杀害亲人犯法吗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童校门口遭姑姥锤杀

网络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在佳木斯云环小学门口,一名女子在校门口等候,随后一名男童走出校门与该女子打招呼,二人同行没走多远,该女子拿出疑似铁锤砸向男孩,男孩倒地后女子独自离开。24日上午,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记者发来通报称,21日15时45分,警方接报称,在佳木斯市郊区有人用铁锤将一男孩打倒,警方出警处置。经初审,疑犯朱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通报表示,被害男童今年7岁,经抢救无效死亡;疑犯朱某今年51岁,系被害男童的亲属,与其父母有经济纠纷。该工作人员表示,朱某是被害男童的姑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杀害亲人犯法吗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他人,指除自己外的任何人,包括亲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他人侵犯,因此,杀害自己的亲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杀害的是否是亲人并不是量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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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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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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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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