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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行窃捆绑示众 受害人或涉嫌非法拘禁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三少年行窃捆绑示众

少年行窃捆绑示众引关注!原本是受害人,却变成了施暴者,饶某、周某、王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懊悔不已。19日凌晨3点50分许,家住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县城溪洛渡镇步行街中段游荡。不一会儿,3人看见一个中药材铺面大门敞开着,店里面空无一人。随后,3人起了盗窃的想法,正在偷盗时,被该店面老板饶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个正着。店主竟将3少年捆绑示众贴上‘小偷’标签。目前店主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19日凌晨3点50分许,家住溪洛渡镇的鲜某(13岁)、李某(14岁)和另一未成年人(身份待查)在县城溪洛渡镇步行街中段游荡。不一会儿,3人看见一个中药材铺面大门敞开着,店里面空无一人。随后,3人起了盗窃的想法,正在偷盗时,被该店面老板饶某、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逮个正着。

凌晨4点许,抓住3名小偷后,饶某等3人怒不可遏,很快用绳子将对方绑在铺面门前的铁栏杆上,还不断辱骂和推搡。凌晨6点许,其中一人挣脱绳索后跑了。得知此事后,饶某等3人更加气愤,竟用碳素笔在两个香烟壳上写下“我是小偷”字样,把两个香烟壳绑在鲜某和李某的胸前,随后又用碳素笔在两人脸上写下“小偷”字样。8点许,街上行人增多,看见上述场景后赶紧报警。

接警后,溪洛渡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当即把李某和鲜某交由其监护人领回家中进行严加管教,对饶某及其妻子周某和朋友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刚开始,饶某等3人对于自己被抓一事疑惑不已。“你们肆意辱骂、推搡、捆绑未成年人,还往他们身上贴上‘小偷’标签,你们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民警说。很快,饶某、周某、王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懊悔不已。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原受害人将行窃三少年捆绑当街示众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三个少年捆绑示众的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邦网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不法分子侵害一定要冷静报警处理,非紧急情况下一定不要进行私立救济,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否则则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非法拘禁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债主索债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里的债务包括正常的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所以,索债时一定要注意,要采取正当的手段,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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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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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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