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妻嘲讽将其打死
据人民网报道,2015年11月22日下午,在白云区太和镇谢家庄某巷房间内,罗某彬因琐事与妻子王某莲发生争执,持木板用力砸对方头面部,并用衣服勒王某莲颈部,造成王某莲死亡。
据悉,嫌疑人曾因杀死未婚妻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结婚,又因琐事与妻子争吵,称对方辱骂并嘲笑他无能、没能力赚钱,还揭他的伤疤,说他曾杀过人,因为可怜他才和他结婚,他一气之下用木板殴打妻子致其死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刑法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具有裁量意义。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概括起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
成立被害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也即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有一定的要求,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鼓励、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可以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
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如果将该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予以等同,则会大大限制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认定空问。此外,该关联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实施了不当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