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恋处一月被骗万元
昨天,郑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一段不愉快的遭遇。今年“十一”前,她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姓于的男子,相见恨晚的感觉让他们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随后男子于某的一系列“离奇遭遇”,让郑女士跟着提心吊胆,而为了帮于某“脱险”,她一次次慷慨解囊。可是,令郑女士伤心不已的是,经过各方核实,于某的这些经历都是编造出来的,有事是假,要钱是真。
“他最开始也总是说相见恨晚什么的。”郑女士说,于某的甜言蜜语说了不少,核心的意思就是两人相识是一种缘分。在微信上聊了一段时间后,他们两人决定见上一面。
在第一次见面时,郑女士和于某吃了顿便饭。饭后,于某提出要带郑女士去打打球休闲一下,于是便带着她来到北苑路附近的一家科研院所。这样一个机关大院,于某随意进出无人盘问,在活动室打球更是无人阻拦,郑女士便更相信,于某真的是这里的领导干部。
郑女士与于某相处不到一个月,就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他还说要把工资卡交给我保管,钱虽然不是重点,但这个想法让我觉得他是真心实意的。”郑女士说,近一个月来,她也认识了于某的一些朋友,也通过于某的口述了解到了他的家庭情况。“他的母亲瘫痪在床,他说老人的心愿就想看到儿子成个家,这种孝心也挺让我感动的。”
前段时间于某过生日,从那时开始就没有消停过。”郑女士说,于某的“离奇经历”是从他过生日开始的,这其中的一幕幕细节仿佛是电影剧本,只不过惊险的故事最终都需要郑女士出钱来化解。现在,劣迹败露的于某已经不接郑女士的电话,微信也拉黑了,此前郑女士已经在于某身上花了大约一万两千元,她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高富帅”是否属于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于某三番两次编造事实骗取郑女士信任,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信任骗取郑女士财物约一万多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综上所述,于某已经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