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侦破一起特大团伙制贩毒案
25日,记者从四川绵阳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获悉,经过近4个月的缜密侦查、艰苦作战,该市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团伙制贩毒案,共抓获涉毒人员82人,其中刑事拘留24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58人,现场缴获冰毒成品2公斤、麻古2000颗、液态冰毒3.2公斤,捣毁制毒窝点1处,查扣制毒工具若干、扣押涉毒车辆5辆,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30万余元。
今年3月份,绵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与市某银行反洗钱科工作对接中发现一个线索:一个叫李某成的客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流动异常频繁,经常有大笔资金从不同的渠道汇入他的账户。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禁毒民警的怀疑,并立即着手围绕李某成展开前期调查。大量的侦查线索显示,李某成夫妇通过大肆贩卖毒品、操纵网络赌博,交叉勾结,背后存在一个庞大的吸贩毒团伙,盘踞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县市区,谢某则是这个团伙案的幕后“黑手”。在连续数月的奋战下,侦破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专案组成功将该团伙网络架构情况、贩毒渠道、毒品来源、毒品流向、运毒路线、活动区域和规律等情况逐一查清。
制毒贩毒如何定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