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原司长过节收到十万的“烟”
北青网报道,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原主任、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原司长熊跃辉,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钱款240余万元。昨天上午,熊跃辉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当庭痛哭认罪。
熊跃辉1998年进入环保系统,2013年成为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其间一直在环境监察一线工作。在任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之前,他曾在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当了5年主任。
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3年间,熊跃辉利用担任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负责河南、河北等区域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孙某等人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在环保工程招投标、环境执法督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240余万元。
昨天上午9点40分左右,戴着眼镜、头发花白的熊跃辉被法警带入法庭。审判长问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他直接明确地回答:“没有异议,我认罪。” 虽然已经年过六旬,但熊跃辉在回答法官问题时思路非常清晰,说话也干脆利落。熊跃辉当庭供述,他任职的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是环保部的一个派出机构,属于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环保部委托,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等六地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环保部在对某家企业进行处罚前,现场调查取证也由该中心负责。
在自我辩护时,熊跃辉说他之所以走到今天成为阶下囚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这么多年他在业务上积极努力,但对法律了解不够,尤其刑法完全没有看过。他说自己过分看重朋友感情,在个人利益的认知上也有错,“这么多年帮了他那么多忙,收他点东西觉得不算什么。”在说到自己过分看重朋友感情时,熊跃辉突然在法庭上哭了起来。
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原司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受贿罪。具体量刑要根据受贿数额和其认罪态度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