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考志愿篡改案宣判
据中国青年网消息,今年8月份,单县4名高考考生志愿被篡改。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嫌疑人陈某由于嫉妒心理,一共进入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篡改了4人高考志愿,第5人因为分数没有他的高,就没改。他填报的志愿和被篡改的4名同学的志愿并不相同,不存在相互竞争。8月5日,陈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单县人民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周博说:“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改变了四被害人的人生轨迹,也改变了自己的人生。作为学生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学业,还要多学习法制知识,注意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也是全社会应该关注的问题。”
被告因何罪获刑七年
被告人陈某利用学校给每个学生的用户名设置了一套相同的初始密码,而涉事的四名同学恰好并没改过密码的机会篡改了他人的高考志愿,于2016年8月5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刑事拘留,于23日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逮捕。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导致四位同学未被原有的大学录取,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