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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老板破产卖假卫生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吧老板破产卖假卫生巾

近日,南昌新闻网报道,南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与南昌县公安局侦破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的“护舒宝”、“ABC”、“七度空间”、“苏菲”、“洁伶”等品牌卫生巾30400余件(共计一千余万片),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彻底铲断了一条自2013年7月开始,大肆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卫生巾制假售假链条。

记者获悉,该案的幕后首脑万某全,原本是从事酒吧生意,后由于经营不善,酒吧倒闭。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其结识了做妇幼护理商品的包装及原材料供应商赖某、郑某以及其他销售商。自认为加工、包装、生产卫生巾工序简单,觉得有利可图、看到“商机”的万某全,打算钻空子生产假冒卫生巾。

自知踩踏法律红线的他,反侦察意识极高且不易相信他人,于是万某全便找到了自己的堂兄万某平,高价租用其位于南昌县东新乡沙田自然村的民房作为隐蔽生产、包装窝点,并雇佣其负责窝点的包装、装箱等工作。其堂兄加入后,又在南昌县银三角染织厂找到两家民房作为仓库,并雇佣其堂姐夫杨某根负责货运。

此外,为了掩人耳目,万某全在南昌某高档写字楼租用了2间房作为办公室,雇佣自己信得过的好友李某,做财务主管,而李某的丈夫家中是做印刷生意,有门路可进购原材料,至此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形成。“该团伙的首脑万某全,全程躲在幕后指挥,而财务在写字楼上班,负责取款、转账等工作,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家正规的公司企业。实则由其堂兄万某平组织工人在偏僻农房进行隐蔽包装、加工、生产,生产车间窗户全部拉上窗帘,工人都是当地请来的村民,货物生产到一定量就会有货车运到银三角染织厂的仓库。”办案民警告诉记者。

据嫌疑人交代,假冒知名品牌的卫生巾只卖给实体店或乡镇小卖部,制假的成本一般1包要2-3元左右,对下级经销商的批发价是一包4-5元,而外面的零售价格则是9-10元。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处罚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形。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万某全假冒知名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生产销售的行为,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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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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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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