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抢娃袜子
10月27日,不少绵阳市民的朋友圈被一条“今早,一名男子在绵阳市安昌桥头抢学生”的消息刷爆。四川在线记者从绵阳市警方处获悉,该男子自称有恋物癖,看上了被抢男童的一双袜子,在尾随至安昌桥公交站后,想要强行将男童的袜子抢走,被周围群众抓住并报警。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川在线记者从一名现场围观群众处了解到,早上7点50分,一辆100路公交车驶进绵阳安昌桥公交站,车上一名小学生刚下车就被一名约30岁左右的男子按倒在地,欲将其强行拖走。学生大喊“救命,抢人啦!”,一旁的出租车司机和等候公交的市民快速上前将男子挡获后报警。
经巡特警初步调查,该男子几天前在公交车上就看上了这名学生的袜子,甚是喜欢,于是今天一路尾随到安昌桥,强行将学生按到在地,目的是将袜子归为己有,随后被围观群众抓获。
抢袜子男子叫朱XX,32岁,涪城区人。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抢夺罪的定罪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朱某当街抢孩子袜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孩子袜子的行为,但袜子数额较小,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范围,因此,该男子行为并不构成抢夺罪,但该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