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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瓦斯爆炸13人身亡 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宜昌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重庆煤矿瓦斯爆炸13人身亡

昨天11:30,重庆市永川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3人被困井下。今天凌晨2:40,当地救援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已发现13人无生命特征,20人下落不明,救援仍在紧张进行。重庆将对全市安全生产进行排查,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今年全部停产。

事发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当前第一位是救人,要全力做好搜救工作,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汲取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重庆市长黄奇帆、副市长沐华平已率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永川区主要负责人已在现场先期开展救援工作,永荣矿山救护队已抵达现场施救。目前,救援正有序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但是,应逐步将这些操作习惯和惯例条理化、规范化并见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检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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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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