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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偷怕女子上厕所被抓,偷拍者已被行政拘留

此文章帮助了5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保安偷怕女子上厕所被抓

据(北青网)讯,10月28日13时许,在辖区某大厦上班的员工小静一个人去了趟女厕所,她说,如厕时听到旁边隔间传来拍照的声音,还有一束闪光灯。感觉可疑的小静不动声色地走出厕所,并推门询问是否有人,她说:“旁边厕所的门锁是坏的,门却被堵住,叫门也没人应。”随后小静将厕所门踹开后一下愣住了,里面竟然是一个男子。小静一把抓住该男子的衣服企图阻止其离开,并且大喊求救,最终,男子被小静单位的老板等人抓住。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在询问中,被抓男子李某告诉民警自己今年23岁,在小静工作所在大厦做保安。李某称当时男厕没纸,无奈之下才进了女厕所。在发现有人进来后,头脑一热这才对旁边的女子进行了偷拍,并称自己已经删除照片,希望民警“宽大处理”。不过民警经过调查却发现,李某的手机中存有21日以来连续在女厕偷拍的照片100余张,此时李某才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

二、偷拍者已被行政拘留

那么,对于这种偷拍女性上厕所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呢?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偷窥别人上厕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6项规定,需要民警视情节处罚。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偷拍者也会侵犯到被偷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在必要时可以起诉对方,让他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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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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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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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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