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凌晨搭黑车遭六名男子轮奸
兰州晨报讯,10月25日上午10时许,临夏市发生一起恶性轮奸案,受害人李某某(女,现年25岁,临夏市人)来到临夏市公安局报案称:当天凌晨1时许,其在临夏市义乌商贸城乘坐一“黑”出租车准备回家时,被该黑车司机对其威胁后带至滨河路一偏僻处强奸。后该“黑”车司机又叫来多名同伙对其在不同地点实施轮奸。临夏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刑侦大队民警经过80多个小时的连续奋战,于10月28日晚在临夏市义乌商贸城等处将涉嫌轮奸的马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29日下午,6名犯罪嫌疑人在义务商贸城、和谐苑小区门口、中心广场等处指认了犯罪现场。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临夏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同时,临夏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如有相同案件,请及时向临夏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轮奸行为如何定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本案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构成强奸罪,6人轮流对受害者实施强奸行为,情节恶劣,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