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斑马线上被撞遭二次碾压
11月2日早上7点10分30秒,在沙湾区铜河路林业局附近的公路上,一名身穿白色短袖的女子正在过斑马线,突然一辆摩托窜出来将该女子撞倒在地。随后,摩托车司机下车后检查了被撞倒在地白衣女子,发现该女子受伤抽搐暂时失去了行动能力,竟然丢下伤者骑上摩托车一溜烟跑了。
肇事摩托车司机逃离现场不到10秒钟,倒在地上的伤者遭到另一辆摩托车碾压,令人震惊的是这辆摩托车的司机发现压人以后,也是头也不回,一轰油门走了。紧随其后的一辆白色商务车在距离倒地女子极短的距离内紧急刹住了车,但车主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倒了几步从伤者一旁绕开了。直到这时才有一名路人站到伤者前面挥手示警,保护伤者。
记者根据视频粗略统计了一下,从白衣女子被撞倒到路人站出来保护伤者短短的一分半钟里,有十五辆汽车、多辆摩托车和几十名行人等路过,但并没有人对伤者进行救助,也没有人拦下肇事摩托车。
11月4日晚上,记者电话联系了伤者家属,据了解,伤者张女士并无大碍,已经出院,但肇事的摩托车司机还没有找到。张女士的家人表示,虽然伤者无大碍,但肇事逃逸性质太恶劣,希望该司机尽早投案自首,同时希望现场目击者或知情人,拨打110向警方联系提供线索。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肇事摩托车撞人后发现女子人事不省,气质而逃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情节,法定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