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访无果情绪失控砍伤路人
6日下午15时05分,昆明火车站铁路防疫站门口,四川籍男子杨某某,持菜刀砍伤三名群众后,慌忙向北京路方向逃窜。武警昆明市支队驻火车站分队担负安检口定点警戒哨兵舒远刚下士及时发现,迅速发出警报信号。各巡逻小组火速展开行动,采取围追堵截的战术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制伏于安检口前侧80米处。随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赶到现场的北京路派出所民警。
记者了解到,该男子因家庭变故上访无果后情绪失控,想在火车站制造影响引起社会关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受伤三名群众已送往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杨某某持刀砍杀三名群众,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砍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杀人的意图,则应定罪为故意杀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