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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白天持砍刀行凶致一人亡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402人  作者:仙桃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五男子白天持砍刀行凶致一人亡

11月6日,福建泉州警方通报,五名男子在白天持匕首、砍刀、砖头等工具行凶,导致一人受伤死亡,经过当地警方奔赴千里,跨越两省三地,目前此五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全部缉拿归案,案件成功告破。

10月28日中午,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名30余岁男子张某某被五名男子分别持匕首、砍刀、铁棍、砖头等工具砍打,并被刺中颈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通过夜以继日对现场的走访调查,发现一名绰号“菜鸟”的男子(蔡某某,24岁,晋江市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通过对“菜鸟”的深入调查,涉嫌参与作案的另外四名男子逐渐浮出水面。

10月31日,根据调查得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男,23岁,湖北省人)案发后逃往浙江省台州市。一组专案组民警连夜驱车赶往台州市。在民警做大量罗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于11月1日凌晨5时在台州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罗某到案后,民警加大审查力度。迫于压力,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11月2日主动到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民警的深入调查,很快锁定了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刘某(男,23岁,四川省人)已潜逃至重庆市秀山县,李某(男,20岁,四川省人)和牟某(男,18岁,湖北省人)则潜逃至浙江省宁波市。专案组立即派出两组抓捕小组,一组赶赴重庆市秀山县,在当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另一路民警再次赶往浙江,在鄞州区古林镇成功抓获最后2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牟某、李某。至此,“10.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悉数缉拿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五人如实交代,10月28日因琐事与死者张某某(男,32岁,湖北省人)发生纠纷后,持匕首、砖头等作案工具,在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家超市门口将张砍伤,致其死亡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鲤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很容易被混淆的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杀人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准确认定涉嫌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行为人故意内容的判断,不能仅根据是否发生死亡结果来认定,也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认定,而应该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应该着重考虑以下方面,综合认定:

1、作案工具。枪械、刀具显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险性,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枪械、刀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险性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2、打击部位。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认识到使用凶器对一个人要害部位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将行为人打击部位是否属于要害部位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3、案发起因。起因往往影响到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动机,双方存在深仇大恨还是存在小摩擦,后者往往不存在杀人动机。

4、行为是否有节制。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无限度的攻击打击,还是有限度的打击,这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5、是否凭借一定的条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凭借一定条件或者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主观上一般没有杀人的故意。

6、两人事发前的关系。关系亲密或者初次相识的,一般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可能性比双方积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实施行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尽力救助的,这种情况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的。

仙桃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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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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