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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不施救 拉走伤者抛弃致其死亡

此文章帮助了1233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撞人后不施救 拉走伤者抛弃致其死亡

一周前,男子郭某在潍坊市高新区撞人后将伤者抱上车带离现场,并抛弃在了潍坊市寒亭区某村一村民家门口。伤者被村民发现后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身亡。7日,记者了解到,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

今年10月31日早上8点20分左右,高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309国道健康街路段北冯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撞了行人。民警赶赴现场后却并未发现事故现场车辆及受伤行人。

据了解,寒亭区河滩镇某村一村民出门时,碰见被遗弃在门口的尹某,随即拨打了120。警方分析,肇事司机撞伤行人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伤者拉至该村遗弃。

警方于当晚11点多锁定了肇事车辆位置及肇事司机郭某。半个多小时后,民警前往犯罪嫌疑人郭某住处,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肇事车辆。很快,郭某承认了自己撞人并将伤者遗弃之事。

据郭某交代,事发后,他本打算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是途中因不熟悉道路、身上没钱、害怕家属打他等,索性将伤者遗弃在寒亭区河滩镇某村一户村民门口,便驾车逃离现场。目前,郭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潍坊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法律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采取的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不同,所应承担的罪名也不相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而将尸体转移,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有逃逸情节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2、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遗弃。

3、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行为人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

4、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对被害人进行转移并遗弃,对此存在三种定罪可能性:

(1)交通肇事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后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被告人也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并且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2.交通肇事后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桂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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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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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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