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女友卖淫将其锤杀
据安徽商报报道2015年7月9日,合肥一名25岁的女微商被杀,嫌疑人高占辉于2016年5月11日在合肥中院受审,当时未当庭宣判。(本报5月12日曾报道)11月6日,记者从合肥蜀山检察院获悉,经过审查高占辉又交代了身负的两起命案。
高占辉被抓,缘于他杀害了合肥一名女微商。据了解,2014年9月高占辉与从事香烟销售的受害人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高占辉以购买香烟为名,将受害人约至自己租住的房间内。
随后两人发生争吵,后高占辉趁受害人不注意,将家中的安眠药放入茶水中,受害人饮用后在卧室内睡着,高占辉随后将受害人杀害,藏尸在衣柜内。为了掩人耳目,高占辉还给受害人丈夫发短信谎称受害人遭绑架索要赎金。当晚高占辉在家中被警方抓获,今年5月11日,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高占辉当庭认罪,表示自己跟受害人关系密切,事发当天因为争吵痛下杀手。
让人没想到的是,经过审查,高占辉身上还背负有另外两起命案。据了解,高占辉今年52岁,是福建省三明市人,曾先后两次入狱:1987年,高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7年1月4日,第二次入狱的高占辉从福建永安市监狱刑满释放,之后不久就与一卖淫女在车后排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因嫖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高占辉心中产生杀念,在车后排内用双手将该卖淫女掐死,后抛尸于山下。
此外2013年年底,高占辉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顾某,通过一段时间接触,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2014年一天晚上,顾某到高占辉位于合肥蜀山区的住处留宿,待顾某熟睡时,高占辉发现其手机信息内有卖淫现象,感觉被骗产生杀念,随即拿起客厅茶几下的铁锤将其杀害。
数日后,因高占辉父亲生病,其与好友一起回福建三明探望,随后高占辉将尸体装进事先准备的一黑色行李箱内,并乘机将该行李箱放于轿车的后背厢内。到了福建,高占辉又独自开车至三元区公路边的山坡上,将装有被害人顾某裸尸的行李箱抛于山下。2016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高占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高占辉杀害女友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其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高占辉多次杀人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