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白天持砍刀行凶致1人亡
中新网讯,10月28日中午,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名30余岁男子张某某被五名男子分别持匕首、砍刀、铁棍、砖头等工具砍打,并被刺中颈部,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民警通过夜以继日对现场的走访调查,发现一名绰号“菜鸟”的男子(蔡某某,24岁,晋江市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通过对“菜鸟”的深入调查,涉嫌参与作案的另外四名男子逐渐浮出水面。10月31日,根据调查得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男,23岁,湖北省人)案发后逃往浙江省台州市。一组专案组民警连夜驱车赶往台州市。在民警做大量罗某家人的思想工作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于11月1日凌晨5时在台州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罗某到案后,民警加大审查力度。迫于压力,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于11月2日主动到鲤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经过民警的深入调查,很快锁定了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刘某(男,23岁,四川省人)已潜逃至重庆市秀山县,李某(男,20岁,四川省人)和牟某(男,18岁,湖北省人)则潜逃至浙江省宁波市。专案组立即派出两组抓捕小组,一组赶赴重庆市秀山县,在当地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另一路民警再次赶往浙江,在鄞州区古林镇成功抓获最后2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牟某、李某。至此,“10.28”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涉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悉数缉拿归案。
警方跨两省三地将凶手捉拿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五人如实交代,10月28日因琐事与死者张某某(男,32岁,湖北省人)发生纠纷后,持匕首、砖头等作案工具,在金龙街道赤土社区一家超市门口将张砍伤,致其死亡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鲤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中的五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杀害死者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五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通过其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有机联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各个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解决。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化。量刑是根据犯罪的种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地估量出对各共同犯罪人应处的刑罚;然后考虑其他影响刑罚轻重的非法定情节(包括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节),最后综合地估量出对犯罪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