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骗云南黑砖窑13年
东南网11月9日讯30年前,因家庭条件差,19岁的郭峰独自一人外出打工,但就在他36岁那年,郭峰被骗到昆明一家黑砖厂,这一困就是13年。11月4日,郭峰和家人团聚的那一天,一句“阿姐”、“阿哥”道出了深深的思念。记者昨日从莆田市救助站获悉,郭峰被解救后,从昆明送往厦门市救助站,随后回到莆田,因为失踪多年,其户口已被注销,目前需重办户口。
郭峰突然杳无音讯,这让他的家人心急如焚。郭峰的哥哥郭炳宗说,之前,家人也曾四处寻找,但他在外打工时,辗转多个城市,也不知要到哪个城市找他,因此一直没有寻找到他的下落。“我们只得向警方报了人口失踪,希望警方能帮我们找到他。”郭炳宗说,但郭峰消失得太突然,他们只得一直等待消息。
“这次是因为黑砖厂被查,老板被抓了,我们几个工友才全部获救,不然我还回不来。”说起自己被困的经历,郭峰显得有些激动。他告诉记者,自己当时在砖厂每日都是超负荷工作,但和其他几名工友一样,钱被老板控制了,一直没有全部发放,被变相控制在砖厂内。
莆田市救助站站长林文瑞介绍,当时郭峰曾逃走过,可发现自己没钱吃饭,没地方可以住宿,所以又回到砖厂打工。由于经济被控制,他和几名工友不得不忍受煎熬。直到这家黑砖厂因安全问题被查,老板被警方抓获,郭峰和其他几名工友才被解救了。如今,郭峰能和家人团聚,这让他感到无比庆幸。
非法拘禁要担刑责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砖窑老板将男子及其他工友囚禁工友,对其进行经济进行控制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囚禁工友进行干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工友们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