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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妻子出轨 殴打拘禁情敌被抓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怀疑妻子出轨

榆社县来并打工男子乔某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子的聊天内容暧昧,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把妻子打了一顿,并将“情敌”非法拘禁了5个多小时。近日,乔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小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3岁的乔某与妻子闫某都在太原市打工,两人租住在殷家堡社区。今年9月13日晚11时许,乔某翻看妻子的手机发现,妻子与一名董姓男子的聊天内容暧昧,不仅言语露骨,还有妻子的睡衣照和董某的裸照。乔某推断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妻子闫某矢口否认,只说二人既是同事又是老乡,只是平时挺聊得来。乔某当然不信,将妻子狠狠打了一顿。次日早7时许,乔某让妻子打电话约董某见面,并带着妻子一块去见董某。

到达约定地点后,董某看到闫某鼻青脸肿地坐在乔某的车上,知道两人聊天的事情被乔某发现了。随后,乔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抢走了董某的手机,将董某和妻子带上车,带到偏僻处又打了一顿,并索要两万元补偿费。董某只答应给1.5万元,并用手机当即转账2500元。乔某要求董某余钱必须半个月付清,并前往董某的住处查看,直到下午2时许才带着妻子离开。董某事后越想越害怕,只好报警。9月19日,乔某被民警抓获。

非法拘禁罪的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乔某拘禁董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董某的人身自由,其索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有人认为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从上文我们可知,乔某以威胁行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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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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