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金额不吉利撞加油机被捕
(东方网讯)据加油站工作人员反映,涉事司机开车进站后,要求将油箱加满。等到加油枪跳枪后,司机看到加油的金额为233元,立马不高兴了,认为这个数字很不吉利,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该司机上车一脚油门撞向加油机。随后,加油站其他工作人员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时,只见一辆白色轿车将加油机撞得“连根拔起”,砸在一辆黑色轿车上,加油机底座的输油管和电缆线全部裸露在外,地上还有少许泄漏的汽油,一位穿工作服的加油员满脸是血坐在地上。随后,受伤的加油站工作人员被送医治疗,肇事司机也被警方带走。
据媒体称,目前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破坏公共设施被拘捕,以及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除了将面临法律惩罚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不说刑法中没有“以危险方法破坏公共设施”这一罪名,本事件仅定性为毁坏财物合理吗?笔者个人认为,该案中涉事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仅定性为毁坏财物合理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众所周知,加油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因为加油站附近聚集来了大量的可燃性气体分子,细微的火星都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危害性极大。因此,加油站周围禁止明火、禁止接打电话、熄火加油都是最基本的常识,尤其作为司机这一熟知加油站规定的群体,涉事司机不可能不知自己驾车冲撞加油机的行为可能引发爆炸,从而导致加油站周围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面临严重威胁的后果,而他仍然选择实施这一危险行为,在主观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