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养母砍伤
11月10日晚,宜宾南溪仙临镇一起家庭纠纷中,一名10岁左右女孩被养母马蓉将其两根手指砍断、颈部被割破。事件发生后,南溪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目前,孩子正在医院接受救治,已脱离生命危险。
13日下午,在泸州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17楼的重症监护外,四川新闻网记者看到在门外焦急等候的马先云。马先云为媛媛的亲生父亲,事发后才从广东赶回来看望女儿。“已经将手指缝合,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还要进行第二次气管手术。”谈起女儿的伤情,马先云伤心痛哭起来。
马先云告诉记者,自己十多年前在云南打工时,认识了一位云南女子,后两人结合育有1儿1女,但没办结婚证。在2008年时,孩子的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杳无消息。
在2010年时,妹妹马蓉见哥哥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就将小女儿抱养过来,改名王媛。而当地村民都表示,马蓉和家人将孩子视如己出,十分疼爱。
媛媛的爷爷介绍,事发当天家里仅孩子奶奶、儿媳妇和孙女3个人。奶奶在楼下厨房,孙女和儿媳在楼上的卧室。马蓉拿的是家里菜刀伤的人。事发前没有听到争吵和呼救,什么原因导致惨剧发生他们无从得知。
据马先云介绍,事情发生后,马蓉爬上自家房顶准备从屋顶跳下。其丈夫王洪发现后,在楼下用双手接住坠落下来的妻子,双双受伤。
而当地村民发现媛媛颈部被割破鲜血直流,右手两根手指被剁掉缺失,整个手掌血肉模糊,趴在二楼窗台,已经昏迷。现场村民曾华表示,马蓉跳楼前满身是血,完全不理会他的劝说。
事件发生后,南溪区公安分局民警迅速前往救援。随后,马蓉和王洪均被送往南溪人民医院救治。而养女媛媛伤势严重,被南溪医院连夜送往泸州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抢救。(来源:中青网)
虐待还是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